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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會用到共享單車,每周也會幾次用到共享充電寶,共享汽車也嘗試過。別的不說,就是方便唄。”讀研二的王蓉,昨日告訴記者。5月25日,記者在曲江會展中心附近進行了街頭採訪。17位受訪者中,有9位每週使用共享產品的次數超過三次,使用頻率最高的是共享單車。在回答“您近日使用過哪些新出現的共享產品”時,有1位受訪者說剛剛嘗試了共享衣櫥,還有2位嘗試過共享玩具。 千年古都諸多新鮮的“共享產品”,潤物細無聲般進入市民的生活。共享經濟有哪些產品?共享產品有哪些新的體驗?實際使用存在哪些問題?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共享鋼琴共享汽車 “樂器的價位太高了,而小孩常常是'三分鐘熱度'。像鋼琴這樣的大件,萬一不堅持學就閒置了,所以共享鋼琴真的蠻划算。”兩個月前,6歲寶寶的媽媽霍雅,到南二環西安音樂學院旁一家兼做共享樂器的店內,以押金15000元、月租金300元,租了一架不錯的二手鋼琴。對於這個新的共享產品,她說:“孩子之前對鋼琴興趣倒是挺濃厚的,現在租了鋼琴以後學了兩個月。實話實說,我覺得幸好是租了,因為孩子的興趣確實在轉移當中,最近他又說對小提琴很感興趣。所以,對我們這些自己不會樂器的家長來說,我覺得共享樂器真的是蠻好的。” “共享汽車的好處很多。我剛剛拿到駕照,找陪練比較貴而且很麻煩,借別人的車也不太好意思。共享汽車註冊方便,如果剮蹭了有不計免賠服務,還不欠人情。”家住南二環的王文今年50歲,是一位共享汽車的深度用戶,自從2018年初拿到駕照,他就開始使用共享汽車了。從一開始的戰戰兢兢練車,到現在可以熟練開中、短途。在王先生眼裡,共享汽車對駕駛新手來說很適合。“最關鍵的還有一點,就是便宜。我目前使用的共享汽車,每公里1元、每分鐘0.1 元,每天封頂價不到140元,用完還車後啥都不管,省心又省錢。” 據記者了解,即使一些有車族,每周也要使用共享汽車。每週限號的日子,劉波就使用共享汽車。他說,每天必須要送孩子上學,打車非常難,坐公交人多、時間長,“共享汽車真的蠻方便。” 共享玩具共享裝修 家住雁塔區西影路上的劉先生,最近給孩子“共享”了一台平衡車。他給記者展示了自己的共享平台——一個實體店在天津的玩具公司,頁面上可根據年齡來選擇玩具。平衡車每週的租金是30元左右,押金1500元,他先租了一個月;因為時間較長,還享受了包郵服務。劉先生表示,平衡車價格不菲,一般都在千元以上,孩子們玩玩具一般都是一時新鮮,先租上一段時間試試,如果孩子真的喜歡再考慮買吧,畢竟家裡類似的小車就佔了半個陽台。劉先生表示,孩子已經5歲了,不會再隨便咬玩具或者吃玩具,所以他才會選擇共享玩具。 “一個月換了有10件左右吧。說實話,我主要覺得新鮮,體驗一下。就跟淘寶上一樣,好多衣服圖片和實物還是有差距,體驗了10件,我覺得大概有4件還可以。”高新某互聯網公司的前台李新雅,花費200元,體驗了一個月的共享衣櫥。共享衣櫥也是網絡共享平台,在線下採用會員制,在線上開通APP。一個APP這樣介紹:若在租賃期滿後仍想保有這件衣服,就可以三折買走;如果想要擁有更多的美麗服飾,則可以將其送回店鋪,寄到專門的清洗車間,經過清洗、消毒等環節處理後放到線上平台,進行二手租衣。 “我覺得自己裝修房子太麻煩了,太累人!所以,正在研究共享裝修。”鄭先生在高新區的新房正在等待裝修,他發現了一個共享裝修的平台。APP上介紹:所謂的共享裝修,主要是共享品牌材料,共享設計資源……鄭先生表示,目前他看到的,就是有資源的公司通過構建一個平台,讓客戶能夠省點力氣省點錢,但是否能做到承諾的那樣划算,“我還要再了解。” “新產品”出現“新疑慮” “共享汽車目前續航短、充電難,車內外衛生狀況差,運營商服務有待改進提高。”王先生表示。 “其實,我是很喜歡共享充電寶的。但我聽說可能會竊取用戶的信息,就有點害怕了。”這是大學生小林的疑慮。 …… 作為“共享單車”的孿生姐妹,這些新生的共享產品自然也不能免俗地遭受到很多的質疑與非議。 “我們之所以選擇'共享玩具',就是因為無法負擔孩子高昂的玩具開銷。小區附近的租賃服務,大多都要辦卡,以月或季度為單位進行支付。雖然看似划算不少,但是一個月500多元其實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對於我們這種普通家庭而言,壓力還是很大的;對於那些條件不錯的家庭,又不需要這種服務。所以,我覺得其定位還是不到位。”身為雙胞胎的寶媽,趙女士對於“共享玩具”的價格定位留有一定的質疑。 “我家孩子到了這個年齡,什麼都愛往嘴裡放,畢竟不是自己的東西,也不知道玩具的消毒到不到位,還是挺擔心的。所以,我打算這一次還了就再也不用了。買玩具貴就貴點吧,為了孩子的安全,一切都值得。” 李先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希望對其他家長有所幫助。 無獨有偶,對衛生的擔憂同樣也存在於“共享衣櫥”領域。“我覺得衣服具有很強的私密性,不同於單車、充電寶等隨借隨還、隨拿隨放,屬於貼身物品,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對於我而言,很難接受與他人共享服裝。更何況,也不知道是否對衣服進行了有效的消毒。畢竟是給自己用的,我還是不敢冒這個險。”剛剛從商場出來的姑娘小趙,三言兩語說出了自己的擔憂。還有很多女士向記者說了自己的顧慮:“我可以接受租禮服,畢竟花大價錢買一件不怎麼穿的衣服不太合算,不過也實在沒必要在日常搭配上進行共享。” “曾經有身邊的朋友給我推薦過'共享裝修',但這畢竟不是一筆小開銷,還是需要深思熟慮的。和家人商討之後,我還是選擇傳統裝修公司。”正在裝修房子的劉女士吐露了自己的想法。 專家讚賞“共享新經濟” 陝西省社會科學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省城市經濟文化研究會會長張寶通,對層出不窮的“共享新經濟”持讚賞態度。他說:“西安市內目前的共享經濟花樣確實多,很有意思。就我個人了解的來說,我覺得共享單車實在是非常的方便。在互聯網發達的背景下,很好地實現了更多的資源共享。為啥火爆?原因就是老百姓喜歡用。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擁堵。而共享雨傘或者是共享充電寶等新產品,也給市民帶來很實在的方便。” “共享單車的現狀,令人深覺惋惜。”張寶通告訴記者,數據顯示,僅發展兩年時間,全國單車投放量就超過2300萬輛,真的有那麼多人需要嗎?盲目擴張帶來的後果,就是導致很多單車停放在路上並沒有被利用。 張寶通說,共享單車目前的確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盲目地擴張之後的亂停亂放,很多單車在使用過程中私人破壞二維碼,比如說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不良行為,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對於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政府首先要明確一個基本態度:有了問題就解決問題,當好'金牌店小二',不要叫幾隻老鼠壞了一鍋湯。但總體來說,共享經濟依然是節約資源、便利民眾的好事。政府這個時候就要起到良性的引導作用,多多鼓勵新生事物;當然,必要的懲治措施要跟上,規範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林蔚山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即被告林蔚山、上訴人即參與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駁回林蔚山及通達公司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而告確定。 二、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林蔚山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其此部分有罪部分的判決,改判仍然論處:(一)林蔚山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林蔚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億5,267萬1,223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通達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5億6,858萬8,686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前2項之沒收或追徵,於第3項所示金額,如對林蔚山或通達公司之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或追徵,於該沒收或追徵之範圍內,另一人免除其責。 三、事實(案情)摘要 林蔚山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大同公司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之控制公司,且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公司股票之公司。林蔚山既屬大同公司之董事,自有為大同公司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詎林蔚山為渡過其個人擔任通達公司連帶保證人所可能引爆之財務危機,竟意圖為自己(指林蔚山)及第三人(指通達公司)不法利益,基於違背其擔任大同公司董事職務之犯意,與具有相同犯意聯絡之黃仁宏,共同為下列行為:(一)使尚資公司違法貸與通達公司,致大同公司遭受4,736萬8,372元之損害;(二)使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公司並擔任該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進而使大同公司董事會同意增資尚投公司,再將資金挹注通達公司,及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為通達公司清償貸款債務,致大同公司遭受至少12億7,006萬6,840元之損害等事實。 四、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1、原判決綜合案內相關證據資料,定其取捨,對於林蔚山為大同公司董事長,如何違反大同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兼有為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已經違背其職務;如何與具有相同犯意聯絡之黃仁宏,共同使尚資公司違法貸與通達公司,再使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公司並擔任通達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大同公司如何經由董事會決議將其資金挹注尚投公司,又如何使尚投公司將其資金挹注通達公司,致通達公司因林蔚山上揭違背職務之行為,犯罪所得達15億6,858萬8,686元,林蔚山則因而取得13億5,267萬1,223元之不法利益等情,已記明認定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2、另稽之原判決之說明及卷內資料:(一)黃仁宏自88年9月間起任職於大同公司財務處投資會計科,92年9月間受該公司指派至尚資公司擔任財務課長,於通達公司遭民眾檢舉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向銀行借款之後,即依林蔚山或通達公司財務人員告知之通達公司需求資金額度,製作之內部傳票及簽呈,均載明「奉林董事長(指林蔚山)指示」、「…因通達公司非大同集團企業,務必在12月底前清償所有借款…否則…對大同集團影響甚大。」、「…若3月底前通達公司無法清償積欠帳款…將會在大同總公司內控報告書提出缺失…」等字樣;(二)尚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12月5日決議併購通達公司所依據之系爭投資管理處評估報告,係由大同公司投資事業處課長彭文傑、處長張德雄所製作,黃仁宏於其2 人製作系爭投資管理處評估報告時,並有參與及協助;(三)尚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12月5日決議併購通達公司後,林蔚山即以大同公司董事長身分先後於96年3月至同年12月及99年4月間召開5次大同公司董事會議,決議將大同公司之大量資金挹注給尚投公司,以利尚投公司將資金挹注給通達公司;(四)林蔚山於96年1月2日以大同集團董事長名義出具載有大同集團同意投資通達公司,原通達公司股東將轉讓60%股權予大同集團,由大同集團進入董事會改組經營等旨之投資意向書,使遠東商銀等8銀行同意展延債務或換約等情。原判決因而認定林蔚山為大同公司之董事長,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大同公司遭受前開損害之犯罪事實,並無林蔚山上訴意旨所指不當擴張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處罰規定,以及通達公司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暨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3、原判決認定林蔚山犯罪事實,已記明其犯原判決主文所載罪名之證據,並依犯罪事實認定之結果,載認林蔚山及通達公司犯罪所得之金額暨宣告沒收之依據及理由。核無不合。林蔚山、通達公司上訴的指摘,均非適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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